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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非经营性占资等,ST中利(维权)(002309)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江苏中利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王柏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对王伟峰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鉴于当事人王柏兴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决定:对王柏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虚假业务中承担垫资方角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显示,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某力等人商议确定,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
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
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100%采购款,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某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某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某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
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某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与隋某力商定,由隋某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获得融资,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
五年虚增营收近80亿元
证监会查明,2016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2.82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35%;虚增利润总额2.62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2017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8.83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4.1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51%;虚增利润总额4.2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4.90%。2019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21.97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2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6.08%。2020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6.72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8%。
以上述数据计算,中利集团在5年时间内虚增营业收入近80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王柏兴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伟峰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年1月起任中利集团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王柏兴、王伟峰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王柏兴、王伟峰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2018年3月15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行。2020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5.75亿元、18.79亿元,余额分别为4.34亿元、8.79亿元。
经查,2018年至2021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6.35亿元、26.46亿元、41.10亿元、25.48亿元,余额分别为10.07亿元、13.32亿元、13.71亿元、13.27亿元。2018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6.35亿元、26.46亿元、15.35亿元、6.69亿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8.27%、30.53%、27.28%、37.96%;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0.07亿元、13.32亿元、9.36亿元、4.48亿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1.25%、15.36%、16.65%、25.42%。
证监会指出,中利集团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2020年至2021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其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中利集团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
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66700万元、76600万元、135000万元和22000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20%、8.56%、15.57%、3.91%。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未履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
公司及实控人父子均被罚
王柏兴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称,中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是隋某力专网通信骗局的受害人。中利集团系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和交易背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已经对该业务进行审慎考察,业务开展时不存在异常。王柏兴不存在重大过失。针对专网通信业务引发的风险,王柏兴、中利集团已采取多项措施减少损失。
王柏兴同时称,《事先告知书》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中利集团对相关军工产品进行实地考察,融资方也对专网通信业务进行尽调,业务开展流程符合军品交易保密特性,相关交易有真实货物流转,交易对手方包括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王柏兴难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二是《事先告知书》主要依据基层员工的个别主观判断认定专网通信业务存在问题,缺乏对相关产品的专业质量检测和价值评估依据。三是《事先告知书》对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开展情况的描述与事实不符,王柏兴完全不知悉专网业务是虚假自循环,先开票后交货是应隋某力要求做出。
另外,王柏兴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利集团此前从事政府扶贫项目,前期投资金额过大,王柏兴提供了连带担保,后遇政策等变化。王柏兴未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与此同时,王柏兴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中利集团正在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请求充分考虑中利集团的重整情况,以及王柏兴为扶贫作出的巨大贡献及牺牲。综上,王柏兴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罚款和市场禁入。王伟峰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申辩意见与王柏兴一致。
针对王柏兴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情形。在出现主材供应困难、提前开票并确认收入、回款困难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中利集团仍继续维持专网通信业务运转,王柏兴、王伟峰等相关责任人员没有保持基本的审慎态度,未关注相关异常情形且继续开展业务。王柏兴所称难以发现异常,与事实不符,王柏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本案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最终,证监会对王柏兴、王伟峰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不过相关表述调整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和量罚结论。
证监会决定: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王柏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伟峰、钱宏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三名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王柏兴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决定:对王柏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原标题:5年虚增近80亿元 ST中利实控人被罚1500万元 终身市场禁入外汇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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