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林春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性步伐。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监管新模式。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姜文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障种粮农民收益、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为保障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可持续机制,增加种粮农民收入,进而鼓励种粮农民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姜文来认为,近年来,由于种粮收益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因此,需要从农产品价格、粮食产销区补偿两方面着手保障种粮农民收益达到合理水平。粮食主销区也要承担起国家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要向粮食主产区进行“真金白银”的补偿,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要共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姜文来建议,一是适当加大种粮补贴力度,至少应该补偿物价上涨对粮食补贴的冲击;二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特别是农业机械化的投入,降低种粮成本;三是粮食产销区补偿规范化、法制化,并建立监督机制;四是调控国家重要农产品价格,如适当调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等。
但同时,姜文来分析指出,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还面临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论研究成果还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进行理论突破;二是缺乏权威的数据支持,粮食主产区数据相对容易获得,粮食主销区的数据难以准确度量,一个主销区粮食可能来源于多个主产区;三是缺乏横向利益补偿科学标准,究竟补偿多少,没有科学标准;四是粮食省际补偿机制尚未完善建立,缺乏法律保障体系支撑。
在姜文来看来,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只有突破上述难点,才能迈出实质性步伐。为了获得突破,可以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先补偿起来,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健全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是国家粮食安全监管的重要方面,《决定》提出,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监管新模式。下一步,应怎样建立监管新模式?
姜文来表示,监管新模式是对现有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需求。因此,他认为,监管新模式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强粮食购销全过程的监管,包括粮食收购、储备、销售、运输等全过程监管,确保全过程粮食安全;二是确保国家民生领域和重点领域有粮食供给,而且有高质量的粮食供给;三是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建立中国特色粮食价格稳定机制,防止粮价大起大落;四是高质量地配置粮食产销区,保障衔接顺畅、粮食流通渠道通畅;五是建立完备的健全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的法律基础,依法监管。
“建立监管新模式网上配资,不仅需要对现有的监管模式优缺点进行深入剖析,在改进现有监管模式缺点、发扬其优点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而且要根据国家要求,对新监管模式进行合理性评估,预判其优缺点及其不确定性,并提出应对预案。”姜文来表示。